部分居民在起名时需要通过申请程序!
2023-04-03 08:46:51 2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挂号治理办法”,个别工商户在取名时需要申请并经过挂号机关核准后才能使用。个体工商户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作为名称,但是不能使用“企业”、“公司”以及“农民专业互助社”字样。此外,个别工商户也不可以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顺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别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申请取名时,不得含有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等有损内容。若经营范围触及挂号前置许可,则需要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此名称报送有关部门解决前置审批手续。若经营范围不触及前置许可,则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与个别工商户设立或变更挂号一并申请解决。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存期为6个月,申请人可以在保存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挂号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存期内不得让渡,也不得用于经营流动。
若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则需要向挂号机关申请变更挂号。若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在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项业务,也需要在30天内向原挂号机关申请名称变更挂号。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向同一挂号机关申请相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则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审定。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文,违者必究。